本文认为,无论从理论上讲,还是司法实践中考虑,涉未成年人案件应适用行刑反向衔接都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涉未成年人案件行刑反向衔接有利于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更是教育矫治罪错未成年人工作需要。
(一)现实必要性和可行性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既要维护法律秩序,又要体现人文关怀和司法公正。在这种双重诉求下,未成年人司法政策面临惩罚与保护的抉择,而未成年人犯罪客观态势的变化,更是加剧了这种抉择的难度。
1.压降未成年人犯罪的现实需要。从全国数据看,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高发且持续上升。同时,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重大恶性案件频发。未成年人犯罪所涉罪名相对集中,图财、性侵、网络犯罪等问题突出。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的案件、人数比成年人比例要高。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手段相对匮乏,实施效果难以保证,将近一半以上的未成年人在实施罪错行为之后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处分②。这导致对未成年人保护有余、震慑不足,部分未成年人将年龄当成“免罪金牌”,无视法律、挑战权威,逃避法律处罚。
2.教育矫治涉案未成年人的现实需要。罪责自负是最基本的法律规则。任何人都得对其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所以,未成年人享有的年龄特权可以减轻处罚,但并非完全不承担责任。未成年人应当在法律赋予的权利范围内行使权利,同时在法律划定的权限范围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罪错未成年人严格依法科以适当的刑事、行政处罚,不仅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实现,还符合未成年人自身发展的长期利益。通过对罪错未成年人的社会化改造,有效避免罪错未成年人一错再错、终成大错。司法实践中,单纯的刑罚处遇不能一劳永逸。将不起诉的未成年人案件反向衔接,对其处以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罚,让涉案未成年人明白其行为的危害性和社会危险性,以及法律责任的梯级构造,让涉案未成年人切实体会到责任自负、罚当其罪。同时,针对涉案未成年人的行为开展矫治教育或专门矫治教育,正是解决目前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困境的路径选择。因此,在独立少年司法系统建立之前,对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进行行刑反向衔接,是完善罪错未成年人干预措施、转处程序和探索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分类干预的应有之义。
3.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和教育矫治涉案未成年人方面的实践,为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提供经验和借鉴。相比公安机关和法院,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专门的未成年人办事机构,全过程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尤其是在教育挽救未成年人方面,认真贯彻“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的理念,把“保护、教育、管束”一体落实到位,尤其是充分发挥附条件不起诉的特殊预防和矫治功能,检察机关已探索出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未成年人犯罪的盲从性、冲动性,与其生理、心理的不稳定性息息相关。大多数未成年人犯罪在冲动之下、一念之间,未成年人可塑性强,用心帮教可促使其重新回归社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遵循有别于成年人司法的特别程序,既要严格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比如社会调查、心理测评、监督考察等,又要强化特别程序落实的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比如社会观护、困境帮扶等等,实现社会资源的全面统筹和相关线索的转介办理,促进社会支持体系衔接通畅、高效运转。简言之,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理中,检察机关已将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做在前端。
(二)实践意义
1.有利于实现法秩序内部的协调统一。从整体法秩序的角度来说,各法规因各自规范的法律关系不同,具有独立性。但法规的独立性并非指各法规之间属于非此即彼的排斥关系。各法规之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是包容、交叉关系。他们共同构成中国法律体系的基石。我国采用分散立法模式规定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处置条款,实现相关法律之间的系统性衔接是保障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矫正机制有效运行的制度前提。比如,未成年人的行为既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触犯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当法条发生竞合时,如何适用法律是实践中遇到的难题。从立法目的来看,《治安管理处罚法》侧重于惩罚和制裁,体现法律的权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立足于教育矫治,尤其是侧重于行为的提前预防和干预。笔者认为,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般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特殊法,但是两部法律侧重点不同,互为补充,且两部法律解决不同问题,可同时适用。实践中,因年龄原因不予行政处罚或不予采取行政拘留的现象较突出。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九种矫治教育措施能解决实践中“一放了之”的问题。层层递进、约束力较强的矫治教育措施对涉案未成年人不仅是行为的提前干预,公安机关的执行也是法律威慑力的具象化。
2.有利于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司法实践中,不能过分强调对未成年人的惩罚效果,如果将不符合刑事处罚标准的案件强行推入程序繁琐、耗时较长的刑事司法活动,会迟滞或错过未成年人罪错救治的最佳时期,耽误其入学考试、教育就业等人生的关键环节,同时也导致司法资源的大量消耗。当然,也不能过分强调保护的效果,如果将本应该刑事处罚的罪错未成年人简单行政处罚或不起诉后“一放了之”,这种不介入、不干预的做法,客观上是对罪错未成年人的放纵,导致其更加有恃无恐、无所畏惧。而这也正是涉未成年人案件行刑反向衔接应当着力解决的重点问题。涉未成年人案件行刑反向衔接是特殊预防的需要,无论是发挥刑事司法的教育作用,还是行政处罚的惩罚、教育矫治作用,行刑反向衔接应遵循“轻轻重重”的治理理念③,综合考量罪错未成年人行为性质、社会危险性等等,全面实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教育矫治资源的有效配置。
3.有利于激活分级处遇机制。事实上,涉未成年人案件行刑反向衔接能推动当前罪错未成年人行为的分级分类干预,因此,一定程度上,涉未成年人案件行刑反向衔接将是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构建的应有之意。检察机关通过行刑反向衔接引导公安机关采取分类分级处遇措施,凸显了少年司法专业化的价值导向。同时,行政处罚未必能得到监护人的认同,但辅之以教育矫治措施和家庭教育指导,既可以实现对罪错未成年人的行为矫治和其家庭监管不当行为的正确引导,从个案上实现挽救一个孩子,挽救一个家庭。此外,可以对未成年人罪错群体产生必要的震慑作用,真正实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效果的统一。从这个意义上讲,涉未成年人案件行刑反向衔接是激活罪错未成年人分类分级处遇机制的一剂良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