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情况说明
按照《预算法》、《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和《河北省省级预算公开办法》规定,现将威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部门预算公开如下:
一、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部门职责:
威县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决策部署,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贯彻落实检察工作方针、总体规划,研究制定检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依照法律规定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五)负责对管辖的各类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六)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八)依法受理核准追诉案件,审查是否上报。
(九)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对看守所、社区矫正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十)受理向本院的控告申诉。
(十一)组织检察工作中法律政策具体应用问题的研究;组织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工作。
(十二)负责检察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检察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十三)负责本院检务督察工作。
(十四)负责本院检务保障以及检察技术、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五)完成其他应当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第四条 威县人民检察院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日常政务、办理文电、会务、机要、文秘、档案、保密、检务公开等工作;协调督办上级重要工作、批办事项;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及管理检务协作、经费资产、基础建设、科技装备、交通工具、接待、后勤服务、检察技术、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二)第一检察部。负责刑事犯罪及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相关刑事申诉案件;负责检察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第二检察部。负责对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查、抗诉,对县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行政支持起诉工作,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负责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对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办理公益诉讼申诉案件。
(四)第三检察部。负责对看守所和社区矫正等执法活动监督,对法律规定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的侦查。负责案件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涉案财物监管、法律文书监管、案件信息公开、案件质量评查、业务考评和统计分析;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及业务应用系统的应用。负责检察调研及理论研究,司法体制改革综合协调工作;承办本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
受理控告、申诉、信访;承办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负责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含电、网等)事项。
(五)政治部(司法警察大队)。负责干部人事、教育培训、检察宣传、表彰奖励、舆情应对、党建群团、党风廉政、检务督察、离退休等工作。负责司法警务工作;负责提押、看管、送达等工作,配合检察监督事项。
第五条 威县人民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39名。设检察长1名,副检察长3名,政治部主任1名(副科长级),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2名(副科长级);内设机构股级领导职数6正8副。
第六条 威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室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审核,报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机构设置:
部门机构设置情况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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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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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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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保障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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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县人民检察院(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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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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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处(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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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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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门预算安排的总体情况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我省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管理,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威县人民检察院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收支包含在部门预算中。
部门预算安排的总体情况
1、收入说明
2020年本部门预算收入984.2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984.21万元。
2、支出说明
2020年支出预算984.2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38.45万元,包括人员经费501.11万元和日常公用经费137.33元;项目支出345.77万元,主要是办案业务经费(非税)50元,检察院员额绩效工资76万元政法转移支付192万元。
3、比上年增减情况
2021年实际收入支出预算较2020年减少71.81万元,原因在于2021年日常公用经费减少、年初办案业务经费(非税)支出项目减少。
2021年预算收支安排984.21万元,较2020年预算减少71.8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较往年减少;日常经费减少。项目支出减少。原因在于2021日常公用经费减少、年初办案业务经费(非税)支出项目减少。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机关运行经费共计安排137.33万元,主要用于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等日常运行支出。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及增减变化原因
2021年,本部门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安排1.1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5万元,公务用车维护费0.5万元。公务接待费较上年减少,公务用车维护费较上年减少。严格按照控制和压缩“三公”经费的要求,不高于上年“三公”经费。
五、预算绩效信息
第一部分 部门整体绩效目标
(一)总体绩效目标
部门部门发展规划目标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和工作机制、推进司法公信力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推进过硬检察队伍建设、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检、强化检务保障、深入实施科技强检战略、全面推进威县检察院建设、检察监督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职能作用得到更好发挥、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明显提高等主要目标。
(二)分项绩效目标
1、检察监督
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刑事诉讼监督,发现立案监督线索13件,现已监督侦查机关该立不立案件2件,不该立而立案件6件,参与侦查部门对重特大案件讨论40余次,提出侦查建议50余条,口头纠正违法11件,书面纠正违法15件,提出抗诉4件5人。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办理执行监督案件25件,办理支持起诉案件11件,办理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案件31件,完成市级调研文章1篇,办理市院交办案件2件。加强刑事执行监督,发现并提出社区矫正违法15次,纠正监管活动违法11次,向法院提出财产执行纠正违法13次,均已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且均被采纳。向办案单位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17件,成功使12名在押人员的强制措施得到变更。
2、控告和刑事申诉检察
履职尽责,扎实做好其他各项检察工作。受理来信来访49件68人次,处理集体访3件,平息越级访1件,解决老上访户3件。审查受理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17件;刑事申诉审查结案办理2件。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国家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3、检察事务管理
围绕省、市院提出的“六大工程”,结合工作实际,通过“提升素质水平、实行精细化管理、强化内外监督、提升服务意识、推进‘互联网+’、打造‘阳光检察’”等方式提升司法公信力水平。不断提升素质水平,以“能力”促公信。结合“学规范、明权限、严程序”活动,认真组织学习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三大诉讼(监督)规则以及高检院近期出台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检察改革文件等。加强对现代管理、互联网、金融等新领域知识和现代科技手段应用能力的教育培训,以能力建设促公信建设。严格执行办案规范,以“规范”促公信。围绕执法不规范突出问题,实施重点整治,尤其加强对执行财产刑及其他涉案财物活动的监督,不断提高司法办案规范化水平。推进“互联网+”工程,以“科技”促公信。强化电子数据、司法会计、文件检验等专门技术在办案中的应用。对进入检察环节的案件,主动告知当事人案件信息互联网查询方法、查询账户及密码。加强新媒体的运行和管理,妥善处理影响检察公信建设的公共关系事件,切实增强检察机关公信力。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全年各项检察工作圆满完成。
(三)工作保障措施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高检、省院和市委工作部署,充分发挥打击、预防、监督、保护等职能作用,找准检察机关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大力加强公正廉洁执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不断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提高社会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执法公信力,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发展进步,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检察工作方针政策体系更加完善。现代司法理念和司法原则深入人心,检察政策、办案原则和策略更加完善并得到严格执行,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大政方针政策相适应。
二是法律监督制度更加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更加健全,法律监督的范围、措施、程序更加细化和明确,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律监督制度体系更加健全。
三是检察监督格局更加完善。对刑事、民事、行政的诉讼监督更加全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建立,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行政强制措施监督等检察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格局基本形成,在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发挥更大作用。
四是检察工作运行机制更加完善。检察一体化体制机制更加顺畅,组织体系建设更加完善,司法办案责任制更加科学,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更加健全。
五是检察机关自身建设制度更加完善。检察队伍和基层基础建设等方面的制度基本成熟定型,检察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对检察工作的保障和支撑作用更加突显。
六是检察公信力显著提升。队伍整体素质和法律监督能力明显增强,司法规范化程度显著提高,自身监督制约机制更加严密,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体制机制更加健全,检察机关形象和社会信赖感、认可度明显提升。
七是检察理论体系更加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更加完善,理论研究平台载体全面拓展,检察理论应用基础更加坚实,理论研究人才形成规模和优势,在一些具有根本性、支撑性作用的基础理论上形成广泛共识。
第二部分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
第三部分 预算项目绩效目标
1、检察院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绩效目标表
一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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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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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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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指标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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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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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值确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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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出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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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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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发放人数占总发放人数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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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发放人数占总发放人数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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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实际发放人数占总发放人数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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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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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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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发放金额占应发金额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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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实际发放金额占应发金额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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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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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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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每月发放当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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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存在滞留、延押情况,导致工资没有按月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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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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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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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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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发放标准与人社、组织部门的调资方案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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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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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效益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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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动消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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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动消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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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职工日常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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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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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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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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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员对工资发放时间、社保缴费及时性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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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对工资发放时间、社保缴费及时性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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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法警察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绩效目标表
一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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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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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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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指标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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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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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值确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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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出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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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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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发放人数占总发放人数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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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发放人数占总发放人数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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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实际发放人数占总发放人数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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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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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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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发放金额占应发金额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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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实际发放金额占应发金额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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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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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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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每月发放当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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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存在滞留、延押情况,导致工资没有按月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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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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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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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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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发放标准与人社、组织部门的调资方案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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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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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效益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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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动消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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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动消费情况
|
保障职工日常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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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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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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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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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员对工资发放时间、社保缴费及时性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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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对工资发放时间、社保缴费及时性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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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冀财政法/2020/70号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中央政法纪检监察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目标表
绩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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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我县侦查监督、审查起诉、控告申诉等业务工作在全市检察系统位于先进行列
2.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进行法律政策研究工作;加强人民监督员和人大代表监督;统筹进行网络信息化建设;开展检察宣传工作;推进检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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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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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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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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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指标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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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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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值确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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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出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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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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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侦查监督、审查起诉案件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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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案件数与办案预警线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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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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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检察工作考核评价实施办法》、《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检察业务工作考核评价计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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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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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办结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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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案件数量占立案案件总数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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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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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检察工作考核评价实施办法》、《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检察业务工作考核评价计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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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指标
|
检察业务按时完成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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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业务按时完成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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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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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检察工作考核评价实施办法》、《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检察业务工作考核评价计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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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指标
|
预算控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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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控制数
|
严格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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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检察工作考核评价实施办法》、《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检察业务工作考核评价计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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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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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影响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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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法治教育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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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法治教育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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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推进法治教育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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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检察工作考核评价实施办法》、《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检察业务工作考核评价计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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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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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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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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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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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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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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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冀财政法/2020/71号提前下达2021年基层公检法司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目标表
绩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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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排一定数量的办案经费,专款专用.确保依法承办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审查起诉、控告申诉等业务,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2.确保我院办案业务需要,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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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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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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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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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指标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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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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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值确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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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出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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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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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侦查监督、审查起诉案件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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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案件数与办案预警线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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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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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检察工作考核评价实施办法》、《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检察业务工作考核评价计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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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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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办结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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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案件数量占立案案件总数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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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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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检察工作考核评价实施办法》、《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检察业务工作考核评价计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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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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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业务按时完成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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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业务按时完成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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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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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检察工作考核评价实施办法》、《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检察业务工作考核评价计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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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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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控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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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控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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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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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检察工作考核评价实施办法》、《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检察业务工作考核评价计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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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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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影响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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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法治教育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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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法治教育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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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推进法治教育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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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检察工作考核评价实施办法》、《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检察业务工作考核评价计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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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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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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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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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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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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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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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检察官及司法辅助人员奖励绩效工资绩效目标表
一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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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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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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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指标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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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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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值确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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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出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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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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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发放人数占总发放人数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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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发放人数占总发放人数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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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实际发放人数占总发放人数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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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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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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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发放金额占应发金额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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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实际发放金额占应发金额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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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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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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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每月发放当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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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存在滞留、延押情况,导致工资没有按月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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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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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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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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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发放标准与人社、组织部门的调资方案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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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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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效益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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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动消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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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动消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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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职工日常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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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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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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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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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员对工资发放时间、社保缴费及时性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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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对工资发放时间、社保缴费及时性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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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检察院办案业务经费(非税)绩效目标表
绩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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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依法办案,提高群众的知晓度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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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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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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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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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指标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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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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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值确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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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出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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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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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办结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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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案件占所有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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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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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检察工作考核评价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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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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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重要案件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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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重要案件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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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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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检察工作考核评价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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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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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案件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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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全县侦查监督、审查起诉案件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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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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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检察工作考核评价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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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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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意见或建议的采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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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行机关纠正违法意见或建议采纳数量占提出总数量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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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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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检察工作考核评价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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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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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效益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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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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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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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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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检察工作考核评价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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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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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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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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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对综合业务管理工作的满意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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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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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检察工作考核评价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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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2021年,威县人民检察院安排政府采购预算0.00万元。
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151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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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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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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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物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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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目录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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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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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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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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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金额(当年部门预算安排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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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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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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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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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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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预算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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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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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户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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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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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无政府采购预算,空表列示。
七、国有资产信息
威县人民检察院(含所属单位)上年末固定资产金额为21394728.30元(详见下表)。本年度拟购置固定资产总额为660000.00元,已按要求列入政府采购预算,详见政府采购预算表。
部门固定资产占用情况表
151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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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时间: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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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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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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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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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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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947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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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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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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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48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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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办公用房(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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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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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48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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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车辆(台、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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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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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768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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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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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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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998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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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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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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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922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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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其他收入:指除“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租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4、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5、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6、上缴上级支出:指下级单位上缴上级的支出。
7、“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省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维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维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机关运行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9、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10、事业单位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我部门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威县人民检察院(本级)2021年单位预算信息公开情况说明
按照《预算法》、《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和《河北省省级预算公开办法》规定,现将威县人民检察院(本级)2021年单位预算公开如下:
一、单位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单位职责:
2020年,把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检察机关部署要求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提升工作目标定位。突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为社会经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1、强化工作举措服务发展大局。紧紧围绕“十三五”规划布局,准确把握检察工作切入点和着力点,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
2、突出检察职能强化法律监督。积极参与打黑除恶、打击暴恐犯罪等专项行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刑事犯罪。切实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
3、更加积极稳妥推进检察改革。努力探索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进一步健全制约监督体系。
4、坚持从严管理加强自身建设。把队伍和基层基础建设作为重中之重,突出理想信念教育,加强检察职业良知和职业道德教育,巩固“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成果。
机构设置:
单位机构设置情况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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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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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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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保障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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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县人民检察院(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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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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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处(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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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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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位预算安排的总体情况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我省单位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管理,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威县人民检察院(本级)的收支包含在单位预算中。
1、收入说明
2021年本部门预算收入984.2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984.21万元。
2、支出说明
2021年支出预算984.2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38.44万元,包括人员经费501.11万元和日常公用经费137.33万元;项目支出345.77万元,主要是办案业务经费(非税)50万元,检察院员额绩效工资76万元政法转移支付192万元。
3、比上年增减情况
2021年实际收入支出预算较2020年减少71.81万元,原因在于2021年日常公用经费减少、年初办案业务经费(非税)支出项目减少。
2021年预算收支安排984.21万元,较2020年预算减少71.8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较往年减少;日常经费减少。项目支出减少。原因在于2021日常公用经费减少、年初办案业务经费(非税)支出项目减少。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机关运行经费共计安排137.33万元,主要用于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等日常运行支出。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及增减变化原因
2021年,本部门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安排1.1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5万元,公务用车维护费0.6万元。公务接待费较上年减少,公务用车维护费较上年减少。严格按照控制和压缩“三公”经费的要求,不高于上年“三公”经费。
五、预算绩效信息
1、检察院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绩效目标表
一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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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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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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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指标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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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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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值确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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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出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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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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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发放人数占总发放人数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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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发放人数占总发放人数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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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实际发放人数占总发放人数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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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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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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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发放金额占应发金额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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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实际发放金额占应发金额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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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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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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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每月发放当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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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存在滞留、延押情况,导致工资没有按月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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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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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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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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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发放标准与人社、组织部门的调资方案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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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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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效益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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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动消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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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动消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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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职工日常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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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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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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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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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员对工资发放时间、社保缴费及时性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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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对工资发放时间、社保缴费及时性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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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法警察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绩效目标表
一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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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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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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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指标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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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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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值确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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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出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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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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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发放人数占总发放人数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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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发放人数占总发放人数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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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实际发放人数占总发放人数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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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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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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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发放金额占应发金额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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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实际发放金额占应发金额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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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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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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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每月发放当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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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存在滞留、延押情况,导致工资没有按月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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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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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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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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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发放标准与人社、组织部门的调资方案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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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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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效益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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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动消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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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动消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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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职工日常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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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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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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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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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员对工资发放时间、社保缴费及时性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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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对工资发放时间、社保缴费及时性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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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冀财政法/2020/70号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中央政法纪检监察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目标表
绩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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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我县侦查监督、审查起诉、控告申诉等业务工作在全市检察系统位于先进行列
2.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进行法律政策研究工作;加强人民监督员和人大代表监督;统筹进行网络信息化建设;开展检察宣传工作;推进检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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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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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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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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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指标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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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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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值确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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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出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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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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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侦查监督、审查起诉案件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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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案件数与办案预警线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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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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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检察工作考核评价实施办法》、《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检察业务工作考核评价计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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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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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办结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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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案件数量占立案案件总数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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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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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检察工作考核评价实施办法》、《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检察业务工作考核评价计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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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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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业务按时完成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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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业务按时完成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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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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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检察工作考核评价实施办法》、《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检察业务工作考核评价计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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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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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控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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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控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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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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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检察工作考核评价实施办法》、《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检察业务工作考核评价计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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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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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影响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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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法治教育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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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法治教育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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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推进法治教育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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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检察工作考核评价实施办法》、《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检察业务工作考核评价计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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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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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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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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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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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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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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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冀财政法/2020/71号提前下达2021年基层公检法司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目标表
绩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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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排一定数量的办案经费,专款专用.确保依法承办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审查起诉、控告申诉等业务,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2.确保我院办案业务需要,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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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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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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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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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指标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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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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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值确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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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出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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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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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侦查监督、审查起诉案件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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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案件数与办案预警线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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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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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检察工作考核评价实施办法》、《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检察业务工作考核评价计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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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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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办结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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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案件数量占立案案件总数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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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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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检察工作考核评价实施办法》、《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检察业务工作考核评价计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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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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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业务按时完成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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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业务按时完成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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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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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检察工作考核评价实施办法》、《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检察业务工作考核评价计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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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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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控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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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控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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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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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检察工作考核评价实施办法》、《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检察业务工作考核评价计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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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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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影响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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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法治教育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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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法治教育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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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推进法治教育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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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检察工作考核评价实施办法》、《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检察业务工作考核评价计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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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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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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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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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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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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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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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检察官及司法辅助人员奖励绩效工资绩效目标表
一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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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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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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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指标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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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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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值确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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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出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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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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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发放人数占总发放人数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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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发放人数占总发放人数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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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实际发放人数占总发放人数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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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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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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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发放金额占应发金额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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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实际发放金额占应发金额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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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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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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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每月发放当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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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存在滞留、延押情况,导致工资没有按月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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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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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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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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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发放标准与人社、组织部门的调资方案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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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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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效益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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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动消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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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动消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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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职工日常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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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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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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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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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员对工资发放时间、社保缴费及时性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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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对工资发放时间、社保缴费及时性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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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检察院办案业务经费(非税)绩效目标表
绩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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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依法办案,提高群众的知晓度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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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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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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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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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指标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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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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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值确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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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出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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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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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办结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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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案件占所有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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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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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检察工作考核评价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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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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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重要案件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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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重要案件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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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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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检察工作考核评价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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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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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案件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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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全县侦查监督、审查起诉案件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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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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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检察工作考核评价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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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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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意见或建议的采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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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行机关纠正违法意见或建议采纳数量占提出总数量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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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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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检察工作考核评价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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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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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效益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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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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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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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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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检察工作考核评价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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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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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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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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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对综合业务管理工作的满意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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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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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检察工作考核评价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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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2021年,威县人民检察院(本级)安排政府采购预算0.00万元。
单位政府采购预算
151001威县人民检察院(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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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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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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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物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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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目录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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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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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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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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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金额(当年单位预算安排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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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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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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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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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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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预算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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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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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户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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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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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无政府采购预算,空表列示。
七、国有资产信息
威县人民检察院(本级)上年末固定资产金额为21394728.30元(详见下表)。本年度拟购置固定资产总额为660000.00元,已按要求列入政府采购预算,详见政府采购预算表。
单位固定资产占用情况表
151001威县人民检察院(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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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时间: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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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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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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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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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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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947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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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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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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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48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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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办公用房(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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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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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48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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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车辆(台、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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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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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768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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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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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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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998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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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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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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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922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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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其他收入:指除“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租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4、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5、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6、上缴上级支出:指下级单位上缴上级的支出。
7、“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预算部门单位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维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维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机关运行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9、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10、事业单位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我部单位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