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威县人民检察院
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威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邢台市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查办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院交办的案件或者其它事项。
(二)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依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四)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出公诉,并派员出席法庭,切实履行侦查监督、审查监督、庭审监督职责。及时掌握社会治安动态,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单位名称: 威县人民检察院
单位性质: 行政
单位规格: 副处级
经费保障形式: 财政拨款
威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收入1124.68万元,支出1114.59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2.82万元。年末结余12.91万元。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年初预算安排收入1049.65万元,年度执行中,追加预算收入75.03万元,全年决算收入1124.68万元,较上年减少134.68万元,降幅10.67%。原因是2017年检察建设项目支出减少。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年初预算安排支出1124.68万元,全年决算支出1114.59万元,较上年减少275.56万元,降幅19.82%。原因是2017年检察建设项目支出减少。
年初预算安排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办案开支及日常工作运转、办公费电网费、印刷费、会议费等相关工作的开支。
基本支出556.61万元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等日常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493.00 万元用于(购置更新的办公设备、业务装备、办案区及电子物证实验室、干警工作日外加班费、差旅费等)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年初预算安排收入1049.65万元,年度执行中,追加预算收入75.03万元,全年决算收入1124.68万元,较年初预算增幅6.67%。2017年年初预算安排支出1049.65万元,全年决算支出1114.59万元,超预算支出64.94万元,超5.82%。增长部分主要包括年中人员工资福利调整部分。较上年决算支出减少275.56万元,降幅19.82%。原因是2017年检察建设项目支出减少。年度执行中,追加预算收入75.03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2.82万元。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占总收入支出的100%以上,实际收入支出与预算存在差异,原因在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人员工资福利调整。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72.1万元,较上年减少20.03万元。原因在于2016年因公出国经费支出5.2万元,2017年无此项支出。与年初预算减少0.5万元。降幅为0.68%。原因在于公务用车减少,接待次数减少。
2017年无因公出国经费支出。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70.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较上年减少16.22万元;降幅18.7%。年初预算安排70.5万元,决算支出70.5万元。在保障办案的情况下,合理调配车辆、人员配备,厉行节约,控制各项费用支出。
2017年年初预算公务接待费2.1万元,较上年度增加0.55万元,增幅为26.19%。全年公务接待费支出1.6万元,较上年度增加支出0.89万元,增幅为55.65%。原因是司法改革、交流学习接待批次次数增加,2017年接待批次31次,合计接待267人次。决算支出数较预算减少支出0.5万元,降幅23.8%,原因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
六、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按照上级院的要求,以“部门绩效---工作活动”为依据,形成了本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以及自我评价机制。
1、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
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倡廉建设。认真贯彻党中央、省、市、县委关于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决策部署,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惩治、预防一起抓,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从严惩处危害公共安全、严重暴力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等严重刑事犯罪,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控告和刑事申诉检察
履职尽责,扎实做好其他各项检察工作。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国家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3、检察事务管理
围绕省、市院提出的“六大工程”,结合工作实际,通过“提升素质水平、实行精细化管理、强化内外监督、提升服务意识、推进‘互联网+’、打造‘阳光检察’”等方式提升司法公信力水平。不断提升素质水平,以“能力”促公信。结合“学规范、明权限、严程序”活动,认真组织学习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三大诉讼(监督)规则以及高检院近期出台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检察改革文件等。加强对现代管理、互联网、金融等新领域知识和现代科技手段应用能力的教育培训,以能力建设促公信建设。严格执行办案规范,以“规范”促公信。围绕执法不规范突出问题,实施重点整治,尤其加强对执行财产刑及其他涉案财物活动的监督,不断提高司法办案规范化水平。推进“互联网+”工程,以“科技”促公信。强化电子数据、司法会计、文件检验等专门技术在办案中的应用。对进入检察环节的案件,主动告知当事人案件信息互联网查询方法、查询账户及密码。加强新媒体的运行和管理,妥善处理影响检察公信建设的公共关系事件,切实增强检察机关公信力。
七、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54.86万元,较2016年减少14.42万元,降幅8.51%。原因是2016年对机关大楼进行多次修缮,维修费开支较大。
2、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2017年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支出总额81万元,实际支出75.3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75.39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
3、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一)房屋情况
房屋总面积为5,824.00平方米,金额为618.49万元。
(二)公务用车情况
2017年年初为23辆车,账面实有数412.06万元。
(三)年末单位总资产合计2175.34万元,其中固定资产2121.94万元,科技强检装备207.35万元,机关电梯77.65万元。固定资产比上年增加40.49万元,增幅1.87%,主要包括购置更新的办公设备、业务装备。年末财政应返还额度12.91万元。
4、无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 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 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 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 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 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 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 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 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 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五)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 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 的结余资金。
(六)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 规定从非财政补助结余中分配的事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 等。
(七)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 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 金。
(八)基本支出:填列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 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九)项目支出:填列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 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各项支出
(十)基本建设支出:填列由本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 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 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一般公共预 算财政拨款支出,不包括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 及各类拼盘自筹资金等。
(十一)其他资本性支出:填列由各级非发展与改革部 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备性和应急性储备、土 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 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中央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 经费指中央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 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 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 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 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 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 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 (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其他交通费用:填列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 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 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出租车费用、公务交通补贴等。
(十四)公务用车购置:填列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 出(含车辆购置税)。
(十五)其他交通工具购置:填列单位除公务用车外的 其他各类交通工具(如船舶、飞机)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 税)。
(十六) 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 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 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 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以及一般设备购臵费、办公用 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 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