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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检察】“窃”失青春:未成年人盗窃案例分析
时间:2024-06-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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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件



案件介绍

小俊(化名)16岁,男,幼时父母离异,随父生活,因其父亲跑大车运输,常年在外,小俊实际上从小与其奶奶共同生活,长期缺乏父母的关心和管教,奶奶也因为年事已高身体不好,管教小俊力不从心。在小俊的成长过程中,长期缺乏家庭教育,上学期间学习成绩一直不好,初中时开始混迹社会,渐渐滋生抽烟等不良品行,并实施盗窃违法行为。未满16周岁前,曾多次被公安机关传唤,训诫,要求其父亲带回严加管教,效果甚微。16周岁后仍不收手,为谋求钱财,夜间在县城伺机行窃,使用螺丝刀和钳子盗窃电动车或者电动车电瓶,盗窃后卖掉,将钱款挥霍。自2023年10月份至案发多次实施盗窃,数额较大,经由本院提起公诉,2024年5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我院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对小俊开展了社会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耐心对其进行心理疏导。经帮教,小俊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自愿认罪认罚,表示一定改过自新,以后重新做人。庭审中,小俊流下悔恨的泪水说道:“在看守所的这几个月,让我明白了违法犯罪就要受到惩罚,以后我再也不做违法的事情了,一定好好做人。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因未成年人缺乏监管从而沾染不良行为最终走上犯罪道路的典型案例。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但本案中小俊的父母未能履行好监护责任,离异后把小俊丢给其奶奶照顾,其奶奶也未能严加管教,没有依法尽到受托人的监护责任。小俊从小缺少家庭的关爱和教育,过早的混迹社会,沾染不良行为,逐步发展为犯罪行为。每一个问题孩子背后往往都有一个问题家庭,如果其能在成长过程中得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效的教育和引导,也不至于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02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03

犯罪成因



近年来我县未成年人盗窃案件呈高发态势,自2021年至今,威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9件57人,其中盗窃案件8件8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20.5%和14%。影响未成年人盗窃案件高发的主要原因: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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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原因

家庭教育的缺失,是直接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实施盗窃的未成年人多数生长在父母离异、单亲等家庭,甚至是留守儿童,父母常年在外,跟随爷爷奶奶或者姥姥姥爷的居多,他们往往缺乏家庭的关爱,没有得到有效的家庭教育,导致孩子放任自流,是非不辨,从小没有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金钱观,当家庭满足不了其需求时,便企图不劳而获,单独或合伙实施盗窃等犯罪行为。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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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原因

学校法治教育的忽视,导致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缺乏敬畏感,是引起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发因素。一些学校在教育理念和教育方针上有偏差,过于重视智育而忽视德育,过多的关心学生的学习成绩,忽视学生的德育教育,对学生的不良表现归责于社会和家庭因素,甚至有些老师对差生、失足学生缺乏关心和帮助,造成了学生厌学、逃学情绪,从而产生了破罐子破摔的想法,致使他们自暴自弃,最终脱离学校流向社会,铤而走险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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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原因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当今社会的文化市场良莠不齐,有着许多复杂的元素,如电视电影中存在渲染“神偷”人物,不良书刊、网络或多或少渲染着色情、恐怖等情节,各式各样的不良文化悄无声息的渗透在青少年群体之中,社会上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盛行,对未成年人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产生负面影响。再者,受不良朋辈影响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因素,俗话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一些青少年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也源于与一些思想道德不良、是非观念颠倒、法律意识淡薄的同龄人长期交往造成的后果。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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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原因

犯罪的未成年人多数初中文化,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正确的是非观、善恶观。这些未成年人其自控能力差,言行容易受到情绪左右,难以抵制外界不良诱惑,不能够约束自己的行为,我行我素,不知敬畏。缺乏自食其力的能力,存在不劳而获的思想,盗窃得手后进而认为盗窃来钱容易,尝到甜头后便多次作案,将犯罪所得挥霍。





预防措施

针对我县未成年人盗窃案件多发情况,我院在依法打击盗窃犯罪的同时,注重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帮教,最大程度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同时认真分析,研究此类犯罪的防范对策,多举措加强诉源治理。

1.依托观护帮教基地,对涉案未成年人精准帮教。威县检察院在全国文明村孙家寨村、职教中心、爱心企业建有观护帮教基地,签订了《观护帮教实施意见》,在对涉罪未成年人帮教中,搭建“未检办案组+社会团体+观护基地+N”观护帮教工作团队,融合司法社工、家庭教育指导师、心理咨询师、教师等多名成员,在帮教基地的帮教工作室,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咨询、心理疏导、法治教育等全方位服务,教育感化涉罪未成年人,预防其再犯。

2.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的作用,检校合作,提高学生法治意识和明辨是非判断力。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改变“唯分数论”、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做法,把德育渗透到学校的日常工作中,引导学生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一是检察机关发挥法治副校长作用,定期深入学校针对预防犯罪进行专题授课,提高学生法治意识;二是建立定期会商通报制度,学校把有不良行为的学生情况向检察院通报,检察院针对重点人员进行专题警示教育,预防不良行为发展为违法犯罪行为,对于差生不能加以歧视或拒之门外,将他们过早的推向社会,要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三是举行检察开放日活动,通过邀请学生、老师到检察院参观未检办案区、观看警示教育视频、讲授法治课、模拟法庭等多种内容,教育学生知敬畏、守底线。

3.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提高家长监护责任。一是检校合作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通过检察官参加学校家长会、家访活动、发放“致家长的一封信”等多种方式,引导家长提高思想认识,提升家庭教育能力,掌握科学教育方法,引导家长切实担负起对孩子的监管职责。二是联合县妇联、关工委在该县设立家庭教育指导联合工作站,发挥阵地作用,联合对相关学生家长开展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社会合力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结语

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行为,既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又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要充分分析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找准问题根源,从个案办理延伸至类案治理,聚焦犯罪高发现象,全面分析其犯罪成因,针对问题根源,多方发力,综合施策、惩防并举,深度诉源治理,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发生,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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