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必须经登记才能设立吗?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登记是居住权设立的必经程序。现实中,为了切实保障居住权人生活和居住的需求,应当及时办理居住权登记。同时,如果他人通过哄骗、胁迫等方式获得居住权,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也可以通过主张该居住权没有经过登记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来维护自己的权利。